|
美國《消費品安全修正案》(HR4040中文版,
HR4040英文原版)解讀(兒童玩具部分)
2008年7月,美國國會、聯邦參議院分別以高票通過了《消費品安全修正案2008 H.R.4040》,
8月14日美國布希總統正式簽署頒佈了該修正案。修正案內容涉及廣泛,既包含對兒童玩具及兒童產品監管政策的調整,也包括了美國監管部門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簡稱CPSC)本身改革的內容,是近幾十年來修訂幅度最大的一次,新修正案將根本改變美國玩具安全監管的基本格局,已引起玩具行業的廣泛關注。本文就該法案涉及兒童玩具及兒童產品的法規變化部分及監管要求調整內容作了整理,以供參考。
該修正案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全美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進一步規範含鉛玩具、含鄰苯二甲酸鹽玩具,以及玩具的促銷廣告內容,同時將自願性標準ASTM
F-963轉化為強制性標準。修正案新增規定要求僅適用於法規簽署後投入美國市場的產品,其要求不具追溯力,此前經正常途徑銷售的產品可繼續銷售。
一、兒童產品中的鉛(總鉛)含量(第101章)
適用範圍:兒童產品中所含的各類物料
條款要求:兒童產品的鉛含量限值:
1.600ppm —— 修正案頒佈180天后生效;
2.300ppm —— 修正案頒佈一年後生效;
3.100ppm(如CPSC確認技術上可行)—— 修正案頒佈三年後生效(如確認技術上不可行,CPSC必須在該限期內制定一個可行的且低於300ppm的限值來代替)。
CPSC必須對上述限值定期評估,技術上確認可行時對限值進行向下修訂。
以下幾種情形免於本條規定:
1、因有密閉覆蓋物或包裹,在合理可預見的正常使用或濫用條件下,兒童無法接觸的零部件。覆蓋物不包括油漆、塗料和電鍍層。修正案頒佈一年內,CPSC應制訂判定不可觸及零部件的指引檔(在此之前依本法規描述為准)。
2、經CPSC確認的,在合理可預見的正常使用和濫用的情況下,不會導致人體吸收到鉛,或不會對公共衛生和安全有任何不良作用的產品或原材料。
3、某些電子元器件 -- 經CPSC確認這類電子元器件的鉛含量限值在技術上不可行,則CPSC應制訂相應的條例以減少或消除接觸到該類元器件中的鉛的風險,並制訂此類產品可行的、符合條例的時間表。
二、油漆及塗料的鉛含量(第101章,f部分)
適用範圍:兒童產品
條款要求:鉛含量限值從現行的600ppm降至90ppm。
測試方法:當被測油漆或塗料的總重量不足10mg或總表面積不足1cm2的情況下,修正案允許採用其他的包括X射線螢光技術(XRF)的檢測方法檢測油漆中的鉛含量。另外,修正案還要求CPSC研究XRF及其它代替性檢測方法檢測油漆和表面塗層的有效性、準確性及可靠性,如果認定這些新測試方法的有效性、準確性及可靠性不低於現行的測試方法,則CPCS應發佈使用這些新的代替方法的指引規範。修正案允許用這些新的替代測試方法作為是否含鉛的粗篩方法,用以判定是否需要作進一步的精確測定。
三、強制檢測及認證(第102章)
適用範圍:所有涉及到兒童產品安全法令法規的產品,這些法令法規包括本修正案、其他相似標準、規章、禁令、規定和其他CPSC強制執行的法案。
條款要求:修正案頒佈90天后生效,產品生產商必須通過檢測來證明其產品符合CPSC強制執行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及各種指定的有關規定。
CPSC將編制並發佈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要求的通告(見下面的時間表)。在CPSC發佈上述通告90天后所生產的產品,其檢測機構必須是獲得認可資格的獨立合格評定機構,並且必須是在產品進口銷售、倉儲或商業分售前完成上述檢測。修正案還允許政府機構或生廠商自行經營或管理的合格評定機構來完成檢測,只要他們具有健全的反不正當影響和偏見的體制,並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他們能夠提供等同或更高的消費者安全保護方案。
認可時間表:CPSC將根據下列特定產品的時間表發佈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要求的通告:
含鉛塗料 -- 修正案頒佈30天內;
全尺寸和非全尺寸嬰兒床;奶嘴--修正案頒佈60天內;
小零件--修正案頒佈90天內;
兒童金屬首飾--修正案頒佈120天內;
嬰兒蹦床、助步車、跳跳椅--修正案頒佈210天內;
所有其他涉及兒童產品法規的商品--在可行情況下儘快發佈,但不能晚於修正案頒佈10個月。
CPSC可以授權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或指定一個獨立組織完成對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評審工作,CPSC應定期審查和修訂認可要求,並在其網站上公佈合格機構名單。備註:美國玩具行業協會(簡稱TIA)的玩具安全認證計畫(Toy
Safety Certification Program)也是基於本修正案的要求制訂的產品安全認證體系,目前正尋求CPSC對該體系的認可。
檢測證書必須以英語書寫、清晰易讀,且包括:生產時間、地點和測試機構,包括機構的名稱、位址、電話和負責保存測試結果記錄人員的聯繫。相關的產品或貨物必須配有相應證書,並向給每一個分銷商和零售商提供證書副本。在CPSC要求時,生產商(或品牌商)也須能夠提供證書副本。CPSC也可規定在進口產品到達美國海關24小時前提供證書的電子化文檔。
四、兒童產品的可追溯標籤(第103章)
適用範圍:兒童產品
條款要求:修正案頒佈生效1年後,生產商必須在產品及其包裝上添加永久性的顯著標記,在可行範圍內,生廠商和最終消費者借助該標記能確認以下資訊:生產商名稱、生產日期、地點和生產批次資訊(批次、班次及其它資訊)。本規定對不同種類的產品採取了一定的靈活性,生產商可自行使用自己專有的追溯體系。
本章也對產品的廣告、標識或包裝作出了規定,同時規定,如果涉及消費品安全法令和標準的,都必須遵守這些法令和標準。
五、玩具和遊戲產品廣告的標誌要求(第105章)
適用範圍:零售商,製造商、進口商,分銷商,玩具和遊戲產品的品牌商
條款要求:任何含有直接購買方式或訂購產品資訊內容的產品廣告,必須在產品本體或產品旁邊標明FHSA早已要求的相關適用警告語(例如如果一個遊戲產品有小零件的警告,這個警告語必須在相關購買廣告上(比如產品目錄或網上銷售)重複聲明)。法規規定了產品廣告中警告語必須使用的語言、格式和分佈位置。製造商、進口商或品牌商有義務把這一產品廣告的要求告知零售商,零售商也應主動向供應商諮詢相關內容。CPSC在該修正案頒佈90天內,必須制訂並頒佈針對這一要求的法規。法案生效120天后,本條例要求適用於網路廣告;法案生效180天后,本條例要求適用於產品目錄和其他印刷材料。
六、玩具強制(法定)安全標準(第106章)
適用範圍:ASTM F963-07(玩具安全規範)
條款要求:修正案頒佈180天后,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簡稱ASTM)編制的ASTM F963-07將被自動視為CPSC頒佈的安全標準。標準第4.2章節和附件4中有關阻燃性能,以及其他與現行法規相重複或已涵蓋的部分除外。
下一步,在修正案頒佈一年內,CPSC經諮詢業界及其他專家後,需對ASTM F963-07或其後續標準的有效性進行研究評估,物件包括磁性體、有毒有害物質、帶球形末端的玩具、半球形物體、繩索、玩具上的皮帶、橡皮筋和電池驅動玩具。在完成評估的一年內,CPSC將在參考比ASTM
F963-07更為嚴格的其他兒童產品的安全標準,並在確認這些標準有利於進一步降低兒童免受這類產品傷害的風險的情況下,頒佈新的規章。
在頒佈這些規章後,CPSC將對ASTM F963(或其後續標準)其餘章節用相同程式進行評估並發佈新條例,直到完成所有產品種類的標準制定,CPSC將確定各種產品標準制定的優先次序。CPSC也將定期審查並評估這些標準以確定是否需要制定額外的、更嚴格的條例。
對於ASTM F963標準的後續修訂版本,如果CPSC確認ASTM修訂的標準未能改善消費品的安全,CPSC可以在ASTM發佈修訂公告的90天內通知ASTM。如果ASTM未接到上述通知,這些經ASTM修訂的標準將在告知CPSC
180天后成為聯邦條例。
這條法規允許各州為不與現行法規衝突而申請免予執行ASTM某個標準條款。CPSC在評估各州是否難以負擔而提出合理的豁免申請時,將對申請免除執行標準的州進行評估,評估需考慮以下因素: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符合性成本、產品分銷的地理分佈,以及引入該產品的全國統一標準的必要性。
七、與消費品有關的防止少數族(裔)兒童傷害和死亡的研究(第107章)
條款要求:修正案生效90天內,聯邦政府應啟動評定與消費品關聯的可預防傷害和死亡在不同少數族(裔)兒童間的差異性的研究。
八、禁止銷售某些含鄰苯二甲酸鹽的產品(第108章)
適用範圍:六種鄰苯二甲酸鹽;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
條款解釋:
1、玩具:專門為12歲及以下兒童玩耍使用而設計的消費品。
2、兒童護理產品:專門為3歲及以下嬰幼兒設計,用於幫助他們睡眠、進食、吃奶及出牙(長牙)的產品。
3、制定各種因素和辦法用於確定產品的合適使用年齡。
4、“可放進口中”的玩具 -- 如果玩具的任何部分確實可被兒童放進口中和含在口中,因此這個玩具可以被兒童吸吮和咀嚼(如果產品僅是可以被舔到,那將不被視為“可放進口中”)。玩具或其部件中必需有某一部分尺寸小於5cm才視為“可放進口中”。
條款要求:
1、永久禁令 -- 修正案頒佈180天后,禁止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中的三種鄰苯二甲酸鹽(DEHP、DBP和BBP)含量超過0.1%。
2、過渡禁令 -- 從修正案頒佈180天到最終條例發佈期間,暫時禁止所有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中的三種鄰苯二甲酸鹽(DINP,DIDP和DnOP)含量超過0.1%。
3、研究 -- 要求CPSC指定一個慢性危害顧問小組(CHAP)研究和評估所有鄰苯二甲酸鹽(單體或化合物)或其替代物對兒童的潛在健康影響。
4、最終法規 -- 授權CPSC基於CHAP的評估、報告和建議的結論頒佈最終法規。
九、加強CPSC的權威性,增加其人員編制和經費(第201-202章)
重新對CPSC授權;從2010年開始向CPSC撥發額外經費,並且每年增加撥款,到2014年其年度預算將達1.36億美元;要求CPSC報告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允許由兩個成員組成的法人來運作CPSC;要求CPSC增加人員編制,至少達到相當於500個全職編制,包括派遣人員到美國的各個進口口岸和到海外生產機構實地查驗。
十、消費品安全資訊資料庫(第212章)
要求CPSC建立並維護一個可供公眾使用、線上搜索的資料庫,內容包括所有產品糾正措施的公告;消費者提交的關於消費品的使用傷害報告;本地、州或聯邦政府機構;專業衛生保健資訊;兒童服務供應商和公共安全機構。修正案頒佈6個月內,CPSC需提供一個詳盡的執行計畫,包括報告的撰寫要求和提交途徑;防止機密或其他保護資訊洩露的保護措施;審查和驗證;產品製造商或品牌商對其產品評價的回饋流程,等等。
十一、增強召回的權威性和糾正措施方案(第214章)
要求CPSC批准“糾正措施”書面化。CPSC對效果不明顯、措施不當或未有效執行的糾正措施進行修改或責令修改。要求CPSC在修正案頒佈180天內,發佈召回通報的書寫規範,規定召回通報內容的最低要求。
十二、罰款(第217章)
提高了最高民事罰款額。CPSC對產品的所有違規項進行評估,對每一個違規項最低處10萬美元罰款,對其所有違規項可合處185萬至1500萬美元的罰款。制定用於核定違規項罰款額度的要素評估辦法。同時對刑事處罰也作出了修改,包括對故意違規行為可作沒收財產的處罰。
Email: michael.han@starjoy.com.hk
|